法官:
1988年,我父亲的单位分给他位于西城区新街口的平房两间,并签订了租赁契约。我的母亲已于1986年就去世,我和父亲一直相依为命,共同生活。我于1996年结婚后搬出了新街口的平房,但户口没有迁走,而且我还经常回家照顾父亲。今年,父亲去世了。我要求继承父亲的房子,但是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同志说我不能继承,要我腾房。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王女士
王女士:
你不能继承新街口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才能当作遗产进行分割。你的父亲承租的是公房,产权并不属于个人,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此外,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你的户口虽然还在新街口,但是由于结婚后已经不在该房屋居住,不能算是老人的共同居住人。所以,你无权继续承租新街口的房子,房管局要求你腾房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