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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7-01 09:03:53


 问:

  我的儿子韩某是一名中学生,今年刚满十五岁,其在学校期间与一名低年级的女孩李某(十三岁)谈恋爱,后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被该女孩的父母知道,该女孩的父母报警说是我儿子强奸了他们的女儿,后警方以强奸罪立案,我的儿子也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让我们感到疑惑的是,我儿子与该女孩是恋爱关系,双方发生关系也是自愿的,警方怎么能以强奸罪立案呢?

                  

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在本案中,你的儿子韩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了关系,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是幼女,即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不管是否违背该幼女的意志,只要与之发生了关系,都构成了强奸罪。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你的儿子今年刚满十五周岁,与李某自愿发生关系,即使构成强奸罪,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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