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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能否在诉讼中一并解决?

发布时间:2015-07-01 08:52:28


 问:

  我于2011年2月在驾车途中与另外一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以简易程序认定,我负全责,对方无责任。现对方将我诉至法院,要求我对其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请问王法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否将此两类保险一并处理,由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答:

  北京市内的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只处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事宜,并不同时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事宜。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类保险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保险,既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又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受偿权利。

  而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强制性的,这类保险是由投保人自由选择的商业性保险,保险限额也高低不等。因此,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中,只对会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而超出此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则由机动车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投保人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对于法院判令投保人在交强险限额外由个人承担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还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承担理赔责任。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则投保人可依照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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