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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拍卖发生费用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5-07-01 08:51:18


问:

  我是一个案件的原告,因为被告不承认拖欠我工程款,而我所提供证据工程派工单上只有对方的签字并无盖章,我想要求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工程鉴定与评估,以便确认其应收往来账目中对我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予以确认。而进行鉴定评估需要交纳费用,这笔费用应当由谁出呢?

答: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拍卖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自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不再适用,被委托鉴定、审计、评估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相应机构协商确定。所以,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应将鉴定费用直接缴纳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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