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是一家私人企业的老板,年初的时候我们企业招一名销售主管,后看重王某在多家企业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决定录用王某,后王某的表现平平,企业在对王某的个人经历的调查发现,王某求职材料中虚构了许多个人经历,于是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自己进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自己的能力不能在短时间内表现与销售工作特点有关,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而且《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请问法官我们解除与王某的劳工合同是否合法合理?
答:
你好,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