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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超额查封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15-06-30 08:53:59


 问:

  我曾于2007年在农村经营养殖,因欠同村袁某饲料款5000多元被其诉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8年1月份将我拉饲料的货车一辆给查封了。该车当时值7万多元,我认为法院是超额查封。货车被查封后我无法继续经营,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请问我能不能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答:

  首先,你作为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给付饲料款的义务。当然,法院执行也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4月1日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法院查封你的货车时间是在2008年1月份,对此你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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