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有一朋友王某(中国籍)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外,该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10年7月王某20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王某在履行部分合同后,以不符合定居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的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请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认定我朋友王某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答: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第179条进一步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据此可知,王某作为中国籍人,并且是在中国进行的民事活动,其行为能力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确定,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