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所在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职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积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病请假,须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来不及请假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并在48小时内凭医院证明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算。近日,我因身体不适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4天,领导表示同意。4天后我要求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该领导却否认我曾经请过假,而我也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我已经请过假。后公司以我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如果您不能证明您曾经请过假,公司就可以根据管理制度与您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