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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否执行?

发布时间:2015-06-29 15:06:13


问:

  2008年,张某夫妇因投资生意缺少资金向我借款,多次催要未果,于是我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多方调查,未发现张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子名下有一处房产,系向我借款同年购买。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系张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名下,其子一直在求学读书,依赖张某夫妇供养,并无经济收入。请问,对其子名下该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呢?

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来看,家庭财产用于经营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则经营中相关的债务也应由家庭财产承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因此法院可以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子名下的该房产。但法院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就是既要有充分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证据,也要有充分认定财产属于家庭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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