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妻子由于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最近,经亲戚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的妻子去年因病去世,李某长期在外地打工。李某的儿子4岁,在李某的母亲照顾下生活,但是李某的母亲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考虑到我与妻子工作稳定,家里经济、生活条件比较优越,李某将其儿子送给我们夫妇收养,并且我们双方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但是事后李某的母亲以收养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为由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请问,李某的母亲的理由能否成立?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答: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母亲不能以收养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你夫妇对李某的儿子形成的收养关系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