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前些天我弟弟的学校组织出游,在队伍行进时班主任秦某只顾和其他教师闲谈,没有跟进队伍照顾好本班的学生。我弟弟因为着急上厕所,找不到老师,于是便自己去了附近的一个工厂内找厕所,不料被正在施工的工人张某碰伤。请问:谁应该承担对我弟弟的赔偿责任?
答:
你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你弟弟承担赔偿责任。教师秦某因闲谈未跟进队伍照顾本班学生,对你弟弟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所以学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