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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能进中小学校区吗?

发布时间:2015-06-29 15:02:35


问:

  17岁的张某整日游手好闲,经常拦截、硬要学生财物。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在管制执行期间,法院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请问法院是否有权对张某的活动区域进行限制?

答:

  根据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因此法院对其活动区域进行限制不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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