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儿子张某与李某于去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两人离婚后,我孙女小明和她母亲共同生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办完离婚手续后,张某没有按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李某一怒之下,将孩子强行放到了我家,也出外打工去了。我与老伴抚养孩子生活较为困难,请问作为爷爷奶奶,我能否起诉张某和李某要求他们一次性支付代为抚养孙儿的费用?
答:
您有权利要求张某、李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张某、李某无论婚姻状况如何,他们都应履行抚养婚生子女的义务。做父母的张某、李某健在,不应将抚养孩子的义务推给孩子的爷爷奶奶。孩子的父母健在,作为爷爷奶奶的老张和他的老伴,没有抚养张某、李某的孩子的义务。至于张某没有按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李某可通过诉讼解决,通过法律程序,让张某支付,而不能嫁祸于张某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