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是一名患者,马上要实施相关的手术,我想知道医生应该为我讲清什么,不应该讲什么,请速回为盼。
答:
您好!你所说到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对于该权利,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特征是: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从医疗人员的角度来看是医疗人员的一项义务,医疗人员必须充分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义务。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特别的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其客体不仅仅是健康利益,而是一种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三、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是独立于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失而造成的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利损害的侵权责任,即使是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能阻却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