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今年五月,驾驶机动车与其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我全责。需要赔偿对方2万余元。后来我发现,处理事故的交警,与对方是七叔关系,可能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有偏袒对方的嫌疑,我现在对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不服,想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想问,交警与对方是亲属关系,是否也适用于回避制度呢?
答:
依照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你提供的情况符合该法的回避规定,可以向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