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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被侵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发布时间:2015-06-19 08:33:12


 问:

  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妻子的前夫病故,带来一个八岁女孩。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是我们家里唯一的男孩,家里人都希望我们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开始我妻子同意了,并且顺利的怀孕了。怀孕期间,因为我打了女儿一记耳光,我妻子便认为,要是生下肚子里的孩子,我一定会冷淡现在的女儿,她偷偷到医院打掉了孩子,并上了节育环,为此我们多次发生争吵,她坚决不再生孩子,我为此很苦恼,请问我能以生育权为由要求离婚吗?

                            

答: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只规定了忠诚和同居的义务,对生育权问题没有涉及,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为对方生育履行确定的义务,相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是否生育繁衍下一代是可以选择的,因此生育权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由于对是否生育产生分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但感情破裂是离婚唯一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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