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是否享有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5-06-18 08:44:22


 问:

  您好,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程序,请问公司在清偿债务时,我的工资及劳动保险是否优先受偿?

答:

  你好,你所提到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权,即劳动债权优先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你的工资及劳动保险应优先受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