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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发布时间:2015-06-18 08:41:38


问:

  某省会城市的公安局通过公开招标向某汽车生产商购买30辆消防车,单价10万元,总额为300万元。3个月以后,市公安局需要增加购买同型号的10辆消防车。市公安局可否直接要求该汽车生产商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但单价保持不变?

答:

  不可以。因为(1)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因为政府采购法要求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追加标的物,也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这些行为受到限制:

  1、追加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2)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

  (3)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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