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诉子女追索赡养费一案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官在审查后依法做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书。我对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需要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
你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是否需要立执行案件,只在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作为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中间裁定,是审判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不能单独将这一措施拿出来另外立一个案。其次,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从其内容上看,先予执行的效力是送达后立即执行。无论从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其内容来看,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应急”、“立即”,如还需做执行案件立案后再强制执行有悖于其所设立的意义。所以,先予执行不需要立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