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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的“爱情小屋”离婚时无权分割

发布时间:2015-06-17 08:32:56


问:

  朋友王某和刘某结婚时,王某为了表达自己对刘某的爱情,买了一套价值38万元的一居室住房送给刘某,称之为“爱情小屋”,房产证上写上了刘某的名字,并告诉刘某这是他们爱情的见证。然而好景不长,二人结婚六年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生了争议,王某称当时给刘某房子是为了爱情,现在爱情没有了,房子应该收回。那么这幢“爱情的小屋”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答:

  王某与刘某之间是一种“赠与”关系。《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刘某没有做出以上法律规定的符合撤销赠与的行为,王某不能收回赠与。

  王某在婚前把房屋赠与了刘某,此房便是属于刘某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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