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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最低工资制?

发布时间:2015-06-17 08:30:00


问:

  你好,我是一名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请问我是否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答:

  你好,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全员承包除外;(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所以你不能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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