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法官,本人2011年3月18日骑自行车出去办事,途中在非机动车道被一辆捷达牌小轿车撞伤,造成右大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该车司机借我打电话报警的机会逃逸,经交警现场勘查捷达牌小轿车负全责。在该车司机逃逸的情况下,交警查询肇事车辆登记在公安机关的档案。该肇事车辆登记在王某某的名下,随即交警传王某某到交通队。经交警询问,王某讲该车于2011年3月5日在自家居住的小区被盗,并有住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表示对这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在此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车主说的对吗?
答:
这是一起盗窃机动车后交通肇事案,王某某的捷达牌小轿车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他已经实际控制不了该车了,交通肇事是盗车人所为,本案的车主是不应该负责任的。
对于你的交通肇事索赔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你可以先向肇事车辆强制保险的公司申请索赔,以解决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