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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前患乙肝病史,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6-17 08:27:18


问:

  您好,我和我妻子结婚以后发现对方隐瞒婚前有乙肝的病史,且现在还没有治愈。我能否依据新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起诉婚姻无效?

答:

  你好!自从2003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以来,患乙肝已不再是结婚登记的绝对限制条件。即使一方患有乙肝,甚至双方患有乙肝,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我国法律都会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确定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概括起来说,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乙肝目前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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