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用工单位就劳动争议的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我怕用工单位反悔,想让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效力,但是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必须先进行仲裁,我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仲裁程序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部分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曾经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性质上已经转变为普通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的劳动行政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相对接的工作模式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对于案件当事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访中心就社会保险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双倍工资的给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情况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法院在审查自愿、合法性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