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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申请执行时效双方又达成的协议可否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15-06-17 08:21:42


问:

  您好,我与张某因欠款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约定对方于2008年3月25日前归还所有本金及相应利息。直到2010年6月30日也未归还。在此期间,我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0年7月初,我携调解协议找到张某索要借款,张某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张某所欠借款于2个月内还清。现新的还款期限亦已过,张某仍未归还欠款,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

  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2010年3月25日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未在此期间申请执行,就已经丧失了依据一审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你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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