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朋友张某经人介绍参加保险公司培训代理保险,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亦未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张某上午在公司学习,下午去办理保险业务。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被保险人刺伤。期间,保险公司三次以工资形式支付张某报酬分别为700元、1350元、2480元存入张某的账户。对于张某的伤害能否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工伤赔偿?
答:
本案首先要确定张某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而保险代理关系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张某是由朋友介绍到保险公司单位参加的学习;保险公司如招录员工,应按照招工的相关程序进行招录,并非靠他人简单介绍就能录用。保险公司共支付的报酬,三个月的收入差别较大。这个工资实质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另,保险公司并未给姜某缴纳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应判定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无法要求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