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前不久,我被李某因琐事打伤,经鉴定已经构成伤残八级,造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十二万元,而且还在我的面部仍然留有一道明显的伤痕,十分影响个人形象。我准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八万元。听说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得到支持,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你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