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纳入了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并且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此项规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责。
近日,鸡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接待了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子镇的王井军,要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案件。2014年5月30日王井军在井下受伤并被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但未支付工伤保险费。因王井军到法院立案前已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提交给付工伤保险费书面申请,因此其提起行政诉讼未到起诉期限,对此行政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针对王井军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受伤,为要工伤保险费需多次往返辽宁和鸡东县的现实状况,法官们积极主动在诉前与行政机关协调,仅用二天时间与行政机关沟通,使王井军一次性拿到了工伤保险费,缩短了诉讼期限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王井军为感谢行政庭法官的工作,特送来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和谐诉讼情暖万家”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