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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以没有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5-06-15 08:55:52


问:

  我在结婚登记的时候我并没有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可否以此请求撤销我与对方的结婚登记?

答:

  您好。您所说的结婚一方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此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最高院8月12日出台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您可以就您的情况向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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