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法官,您好!汤姆是我的留学生同学,在中国没有住所。他在一次车祸中受伤,痊愈后就回国了,但是他还没有拿回赔偿,现在他想委托我作为他的代理人起诉肇事者。我今年已经22周岁了,请问我作为学生可以作为他的代理人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得出,外国人在我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但是,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一,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第二,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你的同学汤姆是可以委托你以学生身份代理的,但是如果他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他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