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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享有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发布时间:2015-06-05 13:39:04


问:

  我在某大学宿舍管理中心从事服务工作,但我与学校方面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该服务中心归某公司管理。我要求该大学为我办理退休事宜未果,后该公司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认为该大学和该公司都应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办理养老、医疗、社会保险,但该大学则认为其与我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因用人单位间业务划转致使劳动者被转到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应与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一并计算。

  该大学虽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主张的事实成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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