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上午,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自此,郭某成为以危险驾驶罪名在鸡东获刑的第一人。2011年8月25日14时,被告人郭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在鸡东县鸡东镇二百火车道口处,被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在讯问中,发现郭某有酒驾嫌疑,遂将郭某带至鸡东县中医院抽取血(尿)样送检,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7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2倍多,且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郭某驾驶车辆未造成危害后果,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首次入罪,只要行为人有醉驾、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高度关切,也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