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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发布时间:2015-06-01 08:38:47


问:

  2008年7月,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名下的位于昌平区小口镇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在房屋租赁期间,李某未经我同意,多次对房屋进行改造,还有好几次与邻居打了起来。2012年8月合同到期后,我不想再出租给李某了,多次要求他搬出,都遭到拒绝,后来李某索性不接我的电话。现在我想起诉李某,要求他将房屋返还给我,并恢复我房子的原貌。请问,我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答:

  你以李某非法占用你所有的房屋为由起诉,要求李某从房屋内搬离,恢复房屋原状,属于因不动产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排出妨害的诉讼是指因为物受到了他人的干扰和妨碍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干扰和妨碍为目的的诉讼。这类诉讼应当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确定管辖。动产的排除妨害诉讼,应由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受理。对于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你必须也只能到房屋所在地法院去诉讼,其他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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