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在本地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查明被执行人在海南有几套房产,执行法院随即将案件委托给海南的法院执行,执行法院这样做合法吗?我的权益海南法院会给保障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1号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这样做是合法的。受托法院会依照法律,最大限度内维护你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