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鸡东民保字第91号
申请人朱亚娟,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孙久祥,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
申请人朱亚娟与被申请人孙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久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款240 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六委翰景华庭3-303的房屋一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久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款240 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朱亚娟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六委翰景华庭3-303的房屋一座,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树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贾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