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徐海臣,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徐海臣申请执行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海臣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字第839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 12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本案9122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在鸡东县财政局向阳财政所集体收入账户内的存款9 122元.至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徐海臣明确表示全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50元。执行款9 12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海臣。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字第83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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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