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鸡东民保字第90号

申请人张前苹,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

申请人徐子茗,男,2013年3月27日生,汉族。

申请人徐晓春,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范玉朋,男,农民,汉族。

申请人张前苹、徐子茗、徐晓春与被申请人范玉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范玉朋所有的解放牌中型自卸货车一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晓东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台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范玉朋所有的解放牌中型自卸货车一台,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

二、查封担保人王晓东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台,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树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必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