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鸡东行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廉法博,男。
被执行人迎春浴池。
法定代表人高俊宝。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申请被执行人迎春浴池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8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迎春浴池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8日,鸡东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鸡东县水务局作出的鸡水缴字(2015)58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8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
代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