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鸡东行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廉法博,男。

被执行人华清池。

法定代表人林强。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申请被执行人华清池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6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清池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8日,鸡东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鸡东县水务局作出的鸡水缴字(2015)56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6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

代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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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