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鸡东行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
法定代表人葛永家,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东县前进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男,联系电话:15845330888。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女,联系电话:13634674009。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申请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鸡规罚字(2015)第004号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6日,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作出的鸡规罚字(2015)第004号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鸡规罚字(2015)第004号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
代理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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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