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90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显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夏义,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执行黄显军申请执行夏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显军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 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义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显军和被执行人夏义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显军执行款3 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夏义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黄显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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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