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790号
申请人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志,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绪发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财绪,职务矿长。
被执行人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绪发煤矿申请执行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绪发煤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 250 000元,诉讼费8 358元、保全费5 000元、执行费14 900元。案件执行中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经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 263 358元,并依法将扣划的执行款1 263 358元支付给二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