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郭爱香,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

法定代表人赵洋。

本院在执行郭爱香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爱香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 6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 095.75元、执行费1 33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爱香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于2015年10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郭爱香执行款69 000元,剩余执行款26 658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 095.75元申请执行人郭爱香自愿放弃,执行费1 335元由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窦 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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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