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311号

申请执行人董显良,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

负责人傅晓光。

本院在执行董显良申请执行鸡东县新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显良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 096.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1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显良与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显良执行款30 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显良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11 096.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16元由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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