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755号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荣,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王鹏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鸡劳人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 556.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14 556.14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款118元,申请执行人王鹏放弃全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鸡劳人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