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福,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姜树民,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执行李春福申请执行姜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春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 640元,案件受理费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树民于2015年9月10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5 640元、案件受理费33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春福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