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1023号
申请人执行人张景武,男,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东泽,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景武申请执行杨东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景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36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 5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358元。案件执行中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经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东泽公积金款31 046元,并依法将扣划的执行款31 04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景武,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36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