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刘义,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国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永兰,职务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刘义申请执行鸡东县兴国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义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27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 1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443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国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国煤矿于2015年9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显良执行款30 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义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6 1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443元由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国煤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2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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