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966-1号
申请执行人冯丽荣,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国营鸡东县畜牧场场长。
被执行人叶义山,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哈达河水库工人。
本院在执行冯丽荣申请执行叶义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丽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 645.08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义山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将其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峰储蓄所账户内存款3 820.08元(含执行款3 645.08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冯丽荣。申请执行人冯丽荣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叶义山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