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38-2号

申请执行人任景范,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玉莲,女。

本院在执行任景范申请执行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景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7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 4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任景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任景范一次性给付执行款40 000元,申请执行人任景范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3 4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5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7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春霞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东县人民法院